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二:

郭海德,男,1952年1月生,镇平县杨营镇郭营村人。2012年以来,举报人郭海德以镇平县杨菅镇郭营村原支书张书霞和村长郭宗涛非法倒卖土地、贪污为由,多次往中央、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投递上访材料,控告张、郭二人。后经各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告知其控告均不属实。郭某某收到答复后,仍继续无理由上访、控告,企图使张学霞和郭宗涛受到刑事追究。2018年,反映人郭海德因犯诬告陷害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在监察工作中,这主要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无中生有,捏造或虚构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为,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碍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案中,郭海德意图使张学霞和郭宗涛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属于诬告陷害,应当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