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开封市禹王台区居民毛某林,为获取市实验幼儿园上学指标,从而达到其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目的,利用其前妻在实验幼儿园当配班老师的便利,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该园园长张某某带病提拔、侵占幼儿伙食费等问题。2014年以来,举报人不断向中央纪委、河南省纪委、开封市纪委信访举报,另外,还向海南、新疆、青海、重庆等其他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寄发举报信,多达300余封。开封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市教育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级办理,由市纪委监委第二审查调查室成立核查组进行重新核实,未发现幼儿园园长张某某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为积极化解矛盾,核查组在弄清毛某林举报的真实目的后,多次对其教育引导,讲政策、摆事实,其仍以核查不实为由与核查组对抗,拒绝在反馈意见书上签字,但又提供不出证据,仍持续向全国各地寄发诬告信,并称核查组是张某某的“保护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开封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卢志军同志对此件高度重视,要求查清查透、依法处理、消除影响。分管领导亲自指导,全力督办,牵头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信访、属地党委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连续6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毛某林恶意举报的处置问题。经研判,毛某林歪曲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控告张某某违纪违法问题,意图使张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已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公安机关在查证过程中,从其住处搜查出尚未寄出的诬告信还有1000多封。2019年1月31日,由市公安局以诬告陷害罪依法将毛某林刑事拘留。目前,对毛某林违法行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下一步将提起公诉。

我国《信访条例》第48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